判決書到底要怎樣白話化?

◎許文彬 律師

  據報載:司法院力推判決書通俗化,日前已經完成「白話文系統」,希望法官寫判決書不要出現「天書」,用字遣詞要更白話;去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還決議成立「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」。

有關當局如此小題大作,把「判決書白話化」當作司改議題,到底有必要嗎?廣大人民上法院進行訴訟,所要的無非是「毋枉毋縱」、「速審速結」的裁判結果。重點是在判決書「主文」欄的「結果」之顯示;至於判決書「理由」欄的論述,到底應該怎麼樣的「白話化」,根本不是當事人所關心的重點。縱令法官在判決書上所寫的文詞偶有艱澀用字;其實讀了上下文,必定可以瞭解其文義之所在。何必煞費周章來推行什麼「白話化」呢?

況且,「白話」與「文言」究竟要如何區分,也是存在著模糊空間。很簡單的例子:一個「之」字,難道是「文言」,要改成「的」字,才叫白話嗎?中國大陸的法律條文,往往把「之」寫為「的」,難道我們的法條用字也要學他們嗎?

吾人日常很多口頭用語,例如:「順手拈來」、「文不對題」、「語無倫次」……,看起來好像「文言」,其實不是很「白話」嗎?特別是法律條文的用字,立法者為了精準表達其涵義,會儘量地簡練、明確,自然不能夠使用冗長的口語式文句;難道你要說那是「文言」而不可取嗎?

猶憶筆者大學一年級時的「民法」入門啟蒙老師,法學耆老梅仲協教授,在課堂上,曾特別舉出民法第八十六條所用文字為例,說這個條文是民法一千兩百二十五個條文當中,文字表達最難的一個條文,要說明學理上所稱「心中保留」的意思表示之涵義,立法者寫得出來真不容易。條文如下:

「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。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,不在此限。」

請教司改委員諸賢達,民法這個條文的用詞,到底是「文言」,還是「白話」?法官寫判決書時,像這樣寫法可以嗎?若不能這樣寫,還有更好的寫法嗎?

總而言之,司法改革應該要從執法者的「專業學識」及「人文素養」之培育著手,才是正辦。至於所謂「判決書白話化」云云,就免了吧!

 <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會立場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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